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因不服治安行政處罰,萬某將丰台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者今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萬某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
  2013年7月1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2013年6月30日,20時許,萬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區某酒店三層走廊內,以向客房散髮招嫖卡片的方式,擾亂該地區公共場所秩序。
  警方給予萬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萬某訴至一審法院稱, 2013年6月30日自己在網上看到一則兼職廣告,就打電話詢問。對方說有發卡的工作,當晚就可以直接上班。
  萬某當晚6時30分許來到指定地點後,問提供卡片的男子發什麼廣告,對方說是游泳卡片。然後對方就給自己一沓像名片一樣的卡片。
  萬某稱自己視力不好,當時也沒戴眼鏡,沒看卡片上的具體內容。後來自己就到對方指定的酒店三層客房發了幾張。
  發了幾張卡片以後轉身返回時,在電梯附近被自稱是保安的人叫到一樓,並被告知已經給派出所打了電話。後來派出所的人將她帶走,並對自己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萬某認為,自己發卡片就幾分鐘時間,其間沒遇到別人,也沒和任何人發生爭執,自己從網上看到發廣告的消息,對廣告發佈者的情況不知道,對所發廣告的內容當時也不清楚。
  而丰台公安分局認定自己擾亂公共秩序,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從卡片內容上不能直接認定為黃色招嫖廣告,丰台公安分局認定自己發招嫖廣告,事實不清。故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萬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法院審理警方所做處罰 符合法律規定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綜合卡片內容、其他發卡人的陳述、酒店工作人員及當晚住宿客人的證言等證據,能夠認定2013年6月30日萬某等人在丰台區某酒店三層走廊內通過門縫向客房內發放黃色招嫖卡片的事實。
  萬某等人發放招嫖卡片的行為易引發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給酒店的正常秩序帶來了不良影響。丰台公安分局根據萬某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後果,在上述規定的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內,對萬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不存在顯失公正的情形,並無不當。
  丰台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履行了相關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萬某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發招嫖卡片女 起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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